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通报7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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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通报7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 产品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方面提升排污单位遵法守法意识,警醒排污单位依法依规排污。昌吉州生态环境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积极发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作用,推动倡导排污单位严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现将第二批

  2023年5月22日,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接到大丰工业园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反馈称,长期停产的新疆瑞雪兆丰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有一无防渗措施的坑内存在大量黑褐色油性粘稠液体状物质。在接到该线索后,州执法支队立即联合呼图壁县分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确认该线索属实,涉嫌危险废物环境犯罪。

  州生态环境局针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即进行了立案,并组织相关科室做多元化的分析研判。同时,邀请州公安局食药环分局、州人民检察院以及律师对案件进行讨论,进一步明确案件调查方向。随后

  执法人员先后多次前往现场对该案件开展周密调查。经查,该公司前身为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在

  2010年至2016年生产经营所用原料为废矿物油,经加工处理后生产润滑油、柴油等。2019年该公司产权及土地变更后,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将厂区内原有的45个立式罐、4个火车货罐进行了切割用于售卖废铁,在切割过程中,有人将黑褐色油性粘稠液体状物质进行倾倒。

  邀请第三方鉴定公司对涉案物质进行采样、鉴定。同时,积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手段,对涉案现场进行保护并对涉案物质进行称重。经最终调查,该长期停产公司院内矩形土坑中的黑褐色油性粘稠液体状物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9日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呼图壁县公安局,同时向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进行了报备。呼图壁县公安局进行审核检查后,于8月11日将该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并出具了《立案告知书》,9月7日,呼图壁县公安局侦破了此案。

  该案系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首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是在开展全国“两打”活动以来,全州办理的首例破坏环境类案件。近年来,州生态环境局积极做出响应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各项决策部署,大力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动,并将此作为服务大局、保障大局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以强化“两法衔接”为契机,加强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联系,及时查处办理环境违法案件。下一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加大巡查、排查、监督管理力度,并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合作,通过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切实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执法保障。

  2023年8月17日在对新疆阜康市某公司进行自动在线监测执法检查,查阅该企业《废气CEMS比对监测报告》时,将第三方环境检验测试公司2023年7月4日出具的《废气CEMS比对监测报告》中的采样时间与当日同一时段的该公司来访人员登记薄、大门和废气总排口采样平台的视频监控进行比对,发现第三方环境检验测试公司采样人员离开厂区时间与《报告》中采样时间不符,比对监测数据报表中氧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采样时间均为17:58分至18:43分,该企业提供的原始烟气采样报表也是17:58分至18:43分这个时间段,但在该时段第三方环境检验测试公司现场采样人员已经离厂,并没有开展比对监测。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采样人员承认《报告》中的烟气数据为个人编写,该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劢,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之规定,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外部移送】“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之规定,同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之规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于9月6日将该案件移交至该检验测试公司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作为保障环境监视测定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充分的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发现有关问题及时移送线索及证据,合力推进第三方环保监测机构专项整治,依法惩治涉案单位和违法犯罪人员,对弄虚作假行为形成严厉震慑,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坚强保障。

  2023年1月至今,多次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反映“奇台县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院内黑烟滚滚、遮天蔽日”的情况后,奇台县分局决定对辖区煤炭经营企业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经过排查,以上反映问题均属实。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均采取租赁其他公司厂区空地用于贮存煤炭并销售。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均未建设封闭贮存场所,空地上露天堆放了大量煤炭,现场未配套任何防治扬尘措施,堆煤四周地面煤粉尘较厚。

  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根据《新疆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案件集体审议会研究决定对上述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6.3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近年来,煤炭经营企业露天堆煤现象事件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企业守法意识淡薄,企业负责人认为露天堆存原煤无所谓,对扬尘污染情况视而不见。通过该案的办理,目的是要加强煤炭经营企业扬尘污染的治理,并对企业责任义务进行法律约束,实现煤炭经营行业可持续发展。

  2023年9月7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19年6月开工建设滴灌带、水带加工项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目前已建设完成生产厂房、仓库、办公室、门卫室、职工宿舍等设施。通过调阅资料以及现场核查,该企业于2023年7月13日购买安装了滴灌带生产设备1套及配套的供电设施1套,购买合同和现场设备一致,现场检查时未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表。2023年6月委托乌鲁木齐润泽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检查时间处于编制阶段。该项目于2018年在发改委备案投资额220万元。经查实该企业存在“滴灌带、水带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未过追诉期。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要求立马停止建设行为,并补办环评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新疆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4.58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2018年环保部下发的《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中对关于“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湖期限进行了明确,“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资料认真比对现场设备确定了涉事公司“未批先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过追诉期。该案件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追诉期认定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2023年8月10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帮扶组联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正常生产中,配套建设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未经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该企业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列为涉(ODS)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新疆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9.87万元的行政罚款。

  该案例说明个别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对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污染防治依然存在环保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乏的思想。

  下一步昌吉市分局充分遵循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加大环境执法监管,从严整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断的提高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同时,充分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带领企业守法经营,涉气排污企业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要求运行废气治理设施,保证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坚决杜绝发生污染物违法排放现象。

  根据工作安排,2023年8月11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该企业厂区东侧车间内,建有1条年产4000万个纸质蛋托生产线台,没办法提供与纸质蛋托生产线相关的环保手续。经对接审批部门,该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的事实属实。执法人员对该企业1条年产4000万个纸质蛋托生产线已建成设备通过拍照及录像方式取证,并于2023年8月18日调取该企业项目投资清单,确定该企业实际项目投资额为52.465万元,调取《玛纳斯县兰州湾镇人民政府与新疆某纸业有限公司年产4000万个纸质蛋托项目框架协议书》及《玛纳斯县兰州湾镇人民政府与新疆某纸业有限公司年产4000万个纸质蛋托项目框架协议书》,证明该企业已完成立项。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新疆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22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区州县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力度,但个别企业仍存在侥幸心理,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行业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防线”,是守护绿水青山的必要举措。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以打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执法行动为抓手,强化对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靶向检查,严厉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助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23年6月14日,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准东开发区某煤矿使用无人机开展现场巡查时,发现该煤矿有较大的扬尘污染。通过无人机对该煤矿排土场及采坑的进一步航拍,发现排土场和外排土场作业面正常作业,渣土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较大。采坑作业面、采坑底部煤炭开采和土方剥离正常作业,车辆行驶过程中扬尘污染较大,但是未见企业采取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及按照《新疆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6.98万元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采取调取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现场拍照等常规手段收集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十分普遍,但是通过无人机航拍完成现场调查取证的方式较为少见。近年来,执法人员强化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使用无人机、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等设备辅助执法,及时有效地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固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证据,可以轻松又有效提高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率,为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供有力支撑,强有力震慑了违法排污单位,压紧压实了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为昌吉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良好基础。